刑事訴訟管轄,是指公檢法機關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權限劃分以及審判機關系統内部在審理第一審刑事案件上的權限劃分。種類包括:
1、職能管轄。(1)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2)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犯罪。(3)自訴的刑事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2、審判管轄。(1)級别管轄;(2)地域管轄;(3)專門管轄。
法律依據: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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