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所有權(即房産權)是永遠的,沒有期限限制,隻要房産沒有完全毀損滅失就能一直享有,土地使用權是有期限的。
1、70年産權到期後可以根據我國《物權法》第149條的規定處理,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
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後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
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産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2、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41條也規定,土地使用權期滿,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請續期。
需要續期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第二章的規定重新簽訂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辦理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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