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新規2020年工作時間:
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
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勞動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确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标準。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
企業應生産特點不能實行《勞動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用人單位在下列節日期間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節;
(三)國際勞動節;
(四)國慶節;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休假節日。
用人單位由于生産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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