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工傷可以申請傷殘鑒定,傷殘鑒定之前需要先做工傷認定,工傷認定需要準備勞動、聘用合同或者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人事關系的其他證明材料、醫療機構出具的受傷後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工傷認定之後,治療終結可以申請工傷鑒定。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第二十三條,勞動能力鑒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并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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