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公民遷移,從到達遷入地的時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農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戶主持遷移證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繳銷遷移證件。
如果超出有效期,需請求依據作廢的戶口遷移證,按照指定的遷移方向開具新的戶口遷移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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