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具書面申請和土地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為個人的應提供身份證複印件(驗原件);
(三)申請人為單位的法人身份證明、土地登記委托書、法人身份證複印件,受托人身份證複印件(驗原件)、企業工商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複印件,等材料補辦。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二百十條,不動産登記,由不動産所在地的登記機構辦理。
國家對不動産實行統一登記制度。統一登記的範圍、登記機構和登記辦法,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
(《民法典》生效時間為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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