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停車費的性質有兩種,一種是土地使用費,一種是管理費。兩種費用的收費依據與收費主體是不同的。根據《物權法》第73條的規定,小區内的道路、綠地、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于業主共有。第74條規定,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屬于業主共有。由此可知,土地使用費收費的法律依據是《物權法》,收費主體是業主。業主可以因車輛占用土地而收取土地使用費。而管理費的收費依據是國務院頒布的《物業管理條例》。
【法律依據】
《物權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建築區劃内,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建築區劃内,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屬于業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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