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到期債務人不還時,如果能夠協商可盡量協商,無法協商在訴訟時效内及時向人民法院起訴,如有對方的财産線索可向法院提供申請保全。申請支付令是收回欠款的有效途徑之一。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189條: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金錢、有價證券,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
(一)債權人與債務人沒有其他債務糾紛的。
(二)支付令能夠送達債務人的。
(三)申請書應當寫明請求給付金錢或者有價證券的數量和所根據的事實、證據。
債權人命令債務人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清償債務、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債務人在15日内不提出異議又不履行支付令的,人民法院即可根據債權人的申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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