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
康康姐跟你們講個很有意思的案子
能夠滿足你們滿滿的八卦欲
呸!
真實的法律案件
怎麼能說是聽八卦呢
應該是嚴肅地進行相關知識的學習
那麼
先介紹一下案子的主角
原告
上海摯想公司科技有限公司(後簡稱摯想公司)、摯享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後簡稱摯享公司)
被告
深圳來電科技有限公司(後簡稱來電公司),王某某
再來理順一下
原告和被告之間的關系
摯想公司和摯享公司共同運營了智能共享充電設備“怪獸充電寶”,來電公司是摯想公司和摯享公司的同行業競争者,王某某是來電公司的銷售員工。
好
弄清楚這其中的關系以後
咱們正式開始講案子
平時,王某某的微信朋友圈除了發布個人生活信息以外,還發布了大量與來電公司相關的宣傳内容。這也挺正常,如今的銷售員們都喜歡利用自己的朋友圈來為公司做宣傳,畢竟朋友圈裡除了親友還有一些客戶和潛在客戶。
出問題的朋友圈
是這一條
話題
“諾亞方舟酒吧集團對市場上各大充電寶品牌的檢測,來電有足夠的自信面對各種安全檢測……(怪獸充電寶不靈啊)為我們廣大消費者提供最安全有保障的服務,是我們來電人最自豪的事情。”
除了這些文字以外
這條信息裡還配了5張圖片
其中2張為“諾亞方舟文化集團文件”(沒有簽字或蓋章的打印件),主要内容為:該集團要求“亞拉拉特公司”對街電、來電、雲沖吧、怪獸四款充電寶進行檢測,顯示怪獸充電寶存在質量問題,禁止集團旗下場所與怪獸充電寶合作,并稱來電和街電充電寶可作為合格的合作品牌。
2張為無任何署名的檢測報告彙總,内容基本與前述檢測結果相同;1張為燒毀的怪獸充電寶照片。
總而言之,這條朋友圈的意思就是,怪獸充電寶質量有問題,而來電充電寶則質量杠杠的。
就是因為這條朋友圈
摯想公司和摯享公司
就将來電公司和王某某告上了法庭
他們認為
王某某發布這條朋友圈信息的行為是職務行為,其内容構成商業诋毀和虛假宣傳,要求王某某及來電公司消除影響并賠償經濟損失。
此案的一審法院認為
王某某發布被訴内容的行為是代表來電公司的職務行為,應由來電公司承擔相應的責任。王某某在缺乏證據和依據,且沒有經過任何調查核實的情況下,就發布對競争對手的負面内容,已經構成了商業诋毀。
另外,王某某發布的内容屬于利用無事實依據的虛假内容對來電公司産品進行商業宣傳,故構成了虛假宣傳。
最終
經過一審法院的判決,來電公司賠償摯想公司和摯享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12萬元,來電公司就其涉案不正當競争行為在報紙上刊登聲明,消除影響(内容需經一審法院審核)。
你們以為
朋友圈是随便想發啥就發啥的?
法律會教你們該如何正确發圈!
原本吧
案子到這裡就結束了
但是王某某和來電公司
對一審判決表示不服
向上海知識産權法院提起了上訴
上訴理由是
王某某發布的朋友圈内容不是履行來電公司的職務行為,隻是私人行為,與來電公司無關。
來電公司想推鍋?
可沒那麼容易!
說是員工私人行為
就可以把公司摘幹淨?
法律不同意!
首先
要判斷王某某的行為是否屬于履行來電公司職務的行為,要綜合考慮其行為發生的場合、内容、行為的受益人,以及是否與單位的意志相關。
那咱們一條一條來看
場合:
王某某的朋友圈不是個人私密的社交平台,而是兼顧了營銷平台的性質,查看朋友圈的人包括客戶和潛在客戶。
内容:
發布内容涉及直接競争者的産品及兩公司産品的比對。
受益人:
主要受益人是公司,而不是員工個人。
單位意志:
關鍵點來咯!經過調查發現,來電公司的另一位銷售員工也在朋友圈發布了相同的信息!
還說不是公司行為?
分明就是公司要求銷售員工
統一發布的朋友圈信息
别想甩鍋!
綜上所述
王某某發布的朋友圈屬于執行工作任務,并不是個人行為。因此,對他人(競争公司)造成的損害,應該由公司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那麼
結局大家應該猜到了吧
二審法院駁回了上訴
維持原判
這個案子告訴我們,不管是微信朋友圈也好,微博賬号也好,這些個人社交平台都不是法外之地,利用社交媒體進行營銷應該理性、謹慎,如果構成侵權,同樣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哦。
市事關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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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 | 晴晴
排版 | 黎美麗
漫畫 | 孫小碗
素材來源 | 知識産權那些事公衆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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