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39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财産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财産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根據這一法律規定,離婚時對夫妻共同财産,原則上均等分割但在司法實踐中,在财産分割時,如一方對夫妻感情上破裂有過錯,負有主要責任,即出現一方有婚外戀或重婚的行為;一方對他方有虐待遺棄的行為;一方好逸惡勞,有封建思想等等。則在分割财産時,适當照顧無過錯的一方,相對多分割一些财産,以體現對無過錯一方的保護和對過錯一方的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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