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目四考試規定每人有兩次機會,若第一次考試不合格,可以當場預約補考一次,不參加補考或者補考仍不合格的,本次考試終止,需要三天後重新約考,但預約考試的次數不得超過五次。第五次預約考試仍不合格的,已考試合格的其他科目成績作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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