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95年英國商人從西印度群島運來一批西紅柿,按美國當時的法律,輸入水果是免交進口稅的,而進口蔬菜則必須繳納10%的關稅。紐約港的關稅官認定西紅柿是蔬菜,理由是它要進入廚房經過烹制成為人們餐桌上的佳肴。商人則認為應屬水果,據理力争西紅柿有豐富的果汁,這是一般蔬菜所不具備的。它又可以生食同一般蔬菜也不一樣,形狀色澤也都應當屬于水果範疇。雙方為此争執不下,最後隻好把它作為被告,送進美國高等法院接受審判,經過審理法院一緻判決。正象黃瓜、大豆和豌豆一樣。西紅柿是一種蔓生的果實。在人們通常的談論中總是把它和種植在菜園中的馬鈴薯、胡蘿蔔等一樣作為飯菜用,無論是生吃還是熟食,它總是同飯後才食用的水果不一樣。從此,西紅柿才法定為蔬菜,成為人們餐桌上的第一佳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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