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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單位和用人單位連帶責任嗎

生活 更新时间:2024-12-19 09:27:48
摘要:員工因拖欠工資辭職索賠,混同用工單位應否承擔連帶責任?

用工單位和用人單位連帶責任嗎(混同用工單位應否承擔連帶責任)1

A公司與B公司是關聯公司。厲格莊(化名)入職B公司後,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在合同期限内,他通過簽訂勞動合同主體變更、工資标準和崗位保持不變協議進入A公司工作。此後,又采取這種方式回到B公司工作。不過,B公司未再與他簽訂勞動合同。

由于B公司經營不善、拖欠工資,厲格莊提出辭職并索要欠薪及經濟補償。在訴訟過程中B公司注銷,他隻得訴求A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然而,A公司以其與B公司系交叉輪換用工、不存在混同用工為由,拒絕擔責。

法院認為,在B公司欠付勞動報酬情況下,厲格莊提出辭職并索要經濟補償于法有據。由于厲格莊在與B公司存在勞動關系期間仍受A公司相關制度管理,且兩家公司與其交叉輪換簽訂勞動合同,綜合用工地點、薪酬待遇、管理制度等多重因素應認定兩家關聯公司對厲格莊構成混同用工。據此,二審法院于2月1日判令A公司連帶賠償厲格莊欠薪及經濟補償共計7萬餘元。

關聯公司輪換用工

因為欠薪員工辭職

厲格莊于2017年11月23日入職B公司,并簽訂了即日起至2020年11月22日的勞動合同。合同約定其擔任市場總監職務,薪酬構成為年薪 獎金。其中,年薪=基本工資 績效工資,基本工資按月發放,績效工資根據考核結果按季度發放。獎金按照雙方約定的獎勵辦法兌現。

2018年11月1日,厲格莊與A公司、B公司簽訂《勞動合同主體變更協議》,約定将厲格莊的勞動合同關系轉移至A公司,同時厲格莊與B公司原有勞動合同關系自動終止。當日,厲格莊與A公司簽訂即日起至2020年11月22日勞動合同,工資标準和崗位與原勞動合同一緻。

2019年6月16日,厲格莊再次與A公司、B公司簽訂《勞動合同主體變更協議》,約定因單位經營需要,經與厲格莊協商一緻,将其勞動合同關系轉移至B公司,同時厲格莊與A公司之間原有勞動合同關系自動終止,并同意将勞動合同關系用人單位主體變更為B公司。兩家公司承諾,此次勞動合同關系用人單位主體變更不會影響原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工資等内容,同時厲格莊原有工齡自動轉移至新的勞動合同,年假、補助等依據B公司規定執行。此後,B公司未與厲格莊簽訂勞動合同。

2019年12月23日,B公司才向厲格莊發放同年7月、8月份工資。2020年3月28日,B公司又向厲格莊發放2019年9月至11月工資。對于2020年4月8日31741.25元,厲格莊主張系2018年4月到10月的績效工資,A公司、B公司主張系2018年4月到10月和2019年7月至11月績效工資。

2019年11月26日,厲格莊向A公司發送解除勞動關系告知書,以拖欠工資為由與其解除勞動關系,并于同年12月3日辦理離職手續。對此,A、B公司均知情。但A公司認為,厲格莊沒有向B公司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系,其與A公司解除勞動關系的理由不适用于B公司。

單位舉出多項理由

否認存在用工混同

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厲格莊以A公司為被申請人申請勞動争議仲裁,要求向其支付2018年4月1日至2019年11月26日期間工資152303元、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55000元。因其不服裁決,又訴至一審法院。

在訴訟過程中,B公司于2020年7月13日注銷。厲格莊主張,其雖認可自己的績效工資已經按照考核結果發放,但實發金額與應發金額之間存在差額。A公司對此予以否認。

庭審中,A公司辯稱,績效差額屬于依績效考核後應予核減的部分薪酬,B公司無需向厲格莊支付。因B公司主觀上不存在拖欠工資的惡意,欠發績效差額的行為不應屬于惡意欠薪。依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以欠薪理由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向用工主體履行通知義務,雙方勞動關系在通知到達用工主體後解除。本案中,厲格莊向B公司履行通知義務并不存在障礙,其未向B公司發送解除通知,其單方解除行為因欠缺實質、形式要件而不發生法律效力。

A公司認為,其與厲格莊是通過協議解除方式終止勞動關系,而非由厲格莊單方解除。即便此後厲格莊向其發送解除通知,亦因缺乏基礎勞動關系而不産生解除後果。厲格莊僅憑A公司、B公司存在交叉輪換用工,即主張其向A公司發送解除通知的行為對B公司亦發生效力,認定其解除行為有效,缺少法律依據。

另外,A公司主張,其與B公司均為依法注冊登記的獨立公司,雙方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股東、住所、經營範圍以及主要人員等均不同,各自具備獨立的用工主體資格。從工作内容看,厲格莊在A公司任職業務總監,主要負責招商引資工作,業務類型屬于融資類。其B公司任市場總監,主要負責營銷管理,業務類型屬于銷售類。兩家公司均按照協議約定對厲格莊進行用工管理。盡管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地點為北京市,厲格莊好像沒有離開過工作地,但兩家公司分屬不同樓号樓層,不宜簡單地認定為混同用工。在此情形下,當然不能要求A公司連帶賠償責任。

用工混同确實存在

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厲格莊不認可A公司的主張,認為A、B二公司先後與他簽訂勞動合同,從績效制度和離職辦理上均有交叉。在職期間,其工作内容、崗位、工作任務、工作地點均沒有變化,且與勞動合同載明的工作地點完全一緻。

一審法院認為,2019年6月16日,厲格莊與A、B公司簽訂《勞動合同主體變更協議》,約定三方協商一緻,決定将厲格莊與A公司的勞動關系轉移至B公司,厲格莊與A的勞動關系終止。即從該日起厲格莊與B公司建立勞動關系。

根據查明的事實,厲格莊于2019年11月26日向A公司發送解除勞動關系通知書,以拖欠工資為由與其解除勞動關系,并于同年12月3日辦理離職手續。雖然厲格莊未向B公司直接發送解除通知,但A公司收到解除勞動關系通知書後,B公司即與厲格莊解除勞動關系并辦理了離職交接手續。因B公司确實存在欠付厲格莊勞動報酬的事實,其與A公司又系關聯公司,在兩家公司交叉輪換與厲格莊建立勞動關系的情況下,對于對厲格莊關于解除勞動關系的理由應當予以采信,對于厲格莊要求B公司支付其解除勞動關系補償金的訴訟請求,一審法院予以支持。

同理,由于A公司、B公司系關聯公司,二公司交叉與厲格莊簽訂勞動合同,且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地點、薪酬待遇等基本條款均一緻,厲格莊與B公司存在勞動關系期間仍然受A公司績效管理制度等相關制度管理,故一審法院對于厲格莊關于A、B公司對其構成混同用工的主張予以采納。B公司應就其欠付厲格莊的各項費用與A公司承擔連帶責任,A公司應就其欠付厲格莊的各項費用與B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關于績效差額,A公司提交的證據可以證明其本身及B公司确實存在績效考核制度,且2018年11月至2019年6月期間,A公司根據其對厲格莊的績效考核結果确定了績效工資,并向厲格莊進行了告知,厲格莊亦未對此提出異議。故一審法院對于厲格莊關于A公司欠付其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績效工資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關于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11月26日期間績效差額,A公司及B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未提供證據證明在此期間對厲格莊進行績效考核的情況,相關證據亦不足以證明在此期間績效工資發放情況,應當承擔不利後果,一審法院采信厲格莊關于B公司欠付其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11月26日績效差額的主張。由于厲格莊主張的數額有誤,一審法院予以調整。

綜上,一審法院判決A公司連帶支付厲格莊績效工資、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合計7.3萬元。A公司不服該判決提起上訴,但被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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