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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紹賣淫罪量刑的标準

知識 更新时间:2024-11-28 10:47:12

  第三百五十九條,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引誘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賣淫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标準的規定》,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引誘、容留、介紹二人次以上賣淫的;

  (二)引誘、容留、介紹已滿十四周歲未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賣淫的;

  (三)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的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患有梅毒、淋病等嚴重性病的;

  (四)其他引誘、容留、介紹賣淫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引誘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賣淫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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