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嫁娶年齡一般是男20歲、女15歲。
但各朝代略有不同,比如唐代,男15歲、女13歲以上;明代,男16歲以上;越王勾踐規定男子20歲而娶,女子15歲而嫁;宋仁宗時期規定男子15歲而娶,女子13歲而嫁;明太祖規定男子16歲而娶,女子14歲而嫁。
到了法定年齡不嫁人的女子,是要被處罰的。譬如南北朝時,如果女孩适齡仍未出嫁即為犯法,家裡人都是要跟着坐牢,這也就是《宋書·周朗傳》中說的“女子十五不嫁,家人坐之”。而漢朝孝惠皇帝時,誰家要是有女兒15歲至30歲還沒有嫁人,就要罰款600錢。 唐朝對于男子20歲以上,女子15歲以上還沒有結婚的也要處罰。這種強迫女子出嫁的初衷,雖然可能首先是出于增加社會人口的考慮,但在客觀上确實解決了不少光棍娶不到老婆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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