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應當具備以下條件:1、完成建設工程設計和合同約定的各項内容;2、有完整的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的進場試驗報告;4、有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分别簽署的質量合格文件;5、有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保修書。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另外,根據法律規定,房地産開發項目竣工,經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法律依據】
《建築法》第六十一條
交付竣工驗收的建築工程,必須符合規定的建築工程質量标準,有完整的工程技術經濟資料和經簽署的工程保修書,并具備國家規定的其他竣工條件。建築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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