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購買的房産,離婚時分割的方法是:
(1)婚前購房并拿到房産證的,則房子歸産證上登記的所有權人,屬于一方個人财産;
(2)婚前購房,婚後夫妻雙方共同還貸的,原則上是權利也歸産權登記一方,但要補償對方。
【法律依據】
《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三)》第十條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産買賣合同,以個人财産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财産還貸,不動産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産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産歸産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産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财産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産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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