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的社保糾紛有四種:
1、社會保險損失賠償糾紛。
2、參保糾紛。
3、不交、少交或遲交社會保險費糾紛。
4、社會保險金發放糾紛。這種糾紛性質上屬于行政争議。
解決辦法主要有:行政處理和司法救濟兩種方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四條 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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