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著作權大案六:侵害變形警車珀利美術作品著作權法院判賠34萬 刑天律師
裁判要旨:本案中,羅伊公司沒有提交證據證明其損失或彙欣玩具廠的獲利,故應根據作品類型、作品知名度、侵權行為性質、侵權範圍、維權支出等情節綜合考慮,從羅伊公司提交的證據看,彙欣玩具廠生産的涉案侵權商品共包含五種不同商品,銷售範圍涉及山東、江蘇、四川、廣東、海南五省的九個地市,共計侵犯了羅伊公司四個卡通形象的著作權,侵權行為較為嚴重,因此,本院酌定由彙欣玩具廠賠償羅伊公司經濟損失32萬元及合理開支2萬元。
原告羅伊公司訴訟請求:1.判令彙欣玩具廠立即停止生産、銷售侵犯羅伊公司《變形警車珀利(RobocarPoli)》系列美術作品著作權的行為;2.彙欣玩具廠賠償羅伊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52萬元;3.彙欣玩具廠負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被告彙欣玩具廠未作答辯。
原告羅伊公司提交的十九組證據:證據一、福建省廈門市鹭江公證處出具的(2019)夏鹭證内字第57227、57229、57230、57228号公證書,内容為羅伊公司的營業執照證明、注冊事項全部證明、法定代表人證明書、羅伊公司給予鄒文彙、陳國平的授權委托書,證明羅伊公司的主體資格适格及委托鄒文彙、陳國平作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代表公司在中國範圍内,就任何侵犯專利權、商标權、著作權及不正當競争的行為進行維權訴訟,委托人的權限包括但不限于代為提起民事訴訟及轉委托第三方等。證據二、福建省廈門市鹭江公證處出具的(2019)夏鹭證内字第73956号公證書,内容為國作登字-2015-F-00247276号作品登記證書,作品名稱為“POBOCARPOLI-TransformableToyAmber”,證明羅伊公司系該美術作品的著作權人。證據三、福建省廈門市鹭江公證處出具的(2019)夏鹭證内字第73957号公證書,内容為國作登字-2015-F-00247279号作品登記證書,作品名稱為“POBOCARPOLI-TransformableToyHelly”,證明羅伊公司系該美術作品的著作權人。證據四、福建省廈門市鹭江公證處出具的(2019)夏鹭證内字第73958号公證書,内容為國作登字-2015-F-00247278号作品登記證書,作品名稱為“POBOCARPOLI-TransformableToyPoli”,證明羅伊公司系該美術作品的著作權人。
證據五、福建省廈門市鹭江公證處出具的(2019)夏鹭證内字第73959号公證書,内容為國作登字-2015-F-00247277号作品登記證書,作品名稱為“POBOCARPOLI-TransformableToyRoy”,證明羅伊公司系該美術作品的著作權人。證據六、山東省濟南市鋼都公證處出具的(2019)魯濟南鋼都證民字第5211号公證書及封存産品;證據七、山東省濟南市鋼都公證處出具的(2019)魯濟南鋼都證民字第5059号公證書及封存産品;證據八、山東省濟南市鋼都公證處出具的(2020)魯濟南鋼都證民字第2603号公證書及封存産品;證據九、山東省濟南市鋼都公證處出具的(2020)魯濟南鋼都證民字第3750号公證書及封存産品;證據十、江蘇省盱眙縣公證處出具的(2019)淮盱證民内字第1609号公證書及封存産品;證據十一、福建省廈門市開元公證處出具的(2019)閩夏開證内字第5877号公證書及封存産品;證據十二、江西省贛江市陽明公證處出具的(2019)贛虔陽證内字第1134号公證書及封存産品;證據十三、福建省廈門市鹭江公證處出具的(2019)夏鹭證内字第56493号公證書及封存産品;證據十四、福建省廈門市鹭江公證處出具的(2019)夏鹭證内字第56499号公證書及封存産品;證據十五、廣東省廣州市粵公證處出具的(2019)廣南粵第26554号公證書及封存産品;證據十六、廣東省河源市公證處出具的(2020)粵河河源第352号公證書及封存産品。證據六至證據十六均證明彙欣玩具廠存在侵權事實,且銷售地域遍及山東泰安、淄博、濟南、青島、江蘇淮安、四川成都、海南海口、廣東東莞、廣東河源等全國各地,侵權性質惡劣。
證據十七、廣東省深圳市前海公證處出具的(2019)深前證字第054066号公證書,内容為人民網、中國中央人民政府網及中國紅十字基金會相關報道、CCTV節目官網搜索《變形警車珀利》、京東自營區銷售截圖。證據十八、人民網韓國頻道關于《韓國變形警車珀利獲中國消費者最喜愛的韓國品牌獎》的網頁截圖,内容為變形警車珀利在卡通玩具品牌中獲得最高票數。證據十九、福建省廈門市鹭江公證處出具的(2019)廈鹭證内字第73960号公證書,内容為變形警車珀利被聘請為中國紅十字基金會“馬路天使”公益項目愛心大使。
證據十七至證據十九證明羅伊公司的美術作品具有較高品牌聲譽,正品銷量較高,而且相關作品形象獲得國内機構的認可和支持,在國内具有較高知名度和美譽度。
彙欣玩具廠未質證,亦未提交證據。法院認為羅伊公司提交的上述證據客觀真實,與本案存在關聯性,依法均予以認定。
本院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七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權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權登記證書、認證機構出具的證明、取得權利的合同等,可以作為證據。本案中,羅伊公司提交了“安巴(Amber)”、“羅伊(Roy)”、“珀利(Poli)”、“海利(Helly)”四個美術作品的作品登記證書,登記著作權人均為羅伊公司,故可以認定羅伊公司系上述美術作品的權利人。羅伊公司通過線條勾勒、色彩搭配創作出了“安巴(Amber)”、“羅伊(Roy)”、“珀利(Poli)”、“海利(Helly)”等極具特點的作品,具有獨創性,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美術作品,其合法權利應受法律保護。根據羅伊公司提交的證據六至十六的十一份公證書,可以認定彙欣玩具廠生産、銷售了被控侵權玩具,被控侵權玩具外包裝上印刷的圖案和商品本身在個别細節處理上雖與羅伊公司的美術作品存在細微差别,但在線條勾畫、形象造型、色彩搭配等方面與羅伊公司的“安巴(Amber)”、“羅伊(Roy)”、“珀利(Poli)”、“海利(Helly)”四個美術作品基本一緻,構成實質性近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複制、發行、表演、放映、廣播、彙編、通過信息網絡向公衆傳播其作品的行為屬于侵權行為,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彙欣玩具廠生産、銷售被控侵權商品的行為,侵犯了羅伊公司對其美術作品的著作權,應當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四十九條規定,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給予賠償;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可以按照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本案中,羅伊公司沒有提交證據證明其損失或彙欣玩具廠的獲利,故應根據作品類型、作品知名度、侵權行為性質、侵權範圍、維權支出等情節綜合考慮,從羅伊公司提交的證據看,彙欣玩具廠生産的涉案侵權商品共包含五種不同商品,銷售範圍涉及山東、江蘇、四川、廣東、海南五省的九個地市,共計侵犯了羅伊公司四個卡通形象的著作權,侵權行為較為嚴重,因此,本院酌定由彙欣玩具廠賠償羅伊公司經濟損失32萬元及合理開支2萬元。
我是刑天律師,專注知識産權糾紛,分享知識産權大案。信法律,問刑天。
刑天法務:真的懂法律,方案能落地。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