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經備案的離婚協議不能再修改,但雙方可以在協商一緻後另行補充或是變更離婚協議的内容。
雙方還沒有到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此時離婚協議還沒有生效,此前雙方可以将之前寫的離婚協議作廢或修改後備案。
【法律依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三)》第十四條,當事人達成的以登記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協議離婚為條件的财産分割協議,如果雙方協議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财産分割協議沒有生效,并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對夫妻共同财産進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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