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本人攜帶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領取憑證》到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戶籍窗口申請辦理臨時身份證。申領人在《臨時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上簽字确認,交納證件工本費,領取《臨時居民身份證領取憑證》即可。
【法律依據】
《身份證法》第12條,公民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及時予以辦理。公安機關應當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之日起六十日内發放居民身份證;交通不便的地區,辦理時間可以适當延長,但延長的時間不得超過三十日。公民在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期間,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證的,可以申請領取臨時居民身份證,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及時予以辦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對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居民身份證記載的公民個人信息,應當予以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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