曠工處理的法律規定:根據《工會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企業,事業單位處分職工,工會認為不适當的,有權提出意見。企業單方面解除職工勞動合同時,應當先通知工會,工會認為企業違反法律,法規和有關合同,要求重新研究處理時,企業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并将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職工認為企業侵犯其勞動權益而申請勞動争議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工會應當給予支持和幫助。”由此可見,在對曠工職工作除名處理時,應當征求企業工會的意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八十三條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辭退:
(一)在年度考核中,連續兩年被确定為不稱職的;
(二)不勝任現職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因所在機關調整、撤銷、合并或者縮減編制員額需要調整工作,本人拒絕合理安排的;
(四)不履行公務員義務,不遵守公務員紀律,經教育仍無轉變,不适合繼續在機關工作,又不宜給予開除處分的;
(五)曠工或者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計超過三十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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