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行車與機動車一樣實行右側通行;
2、道路劃分有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的,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實行分道通行,即:各行其道。
3、有自行車道的,應當在自行車道内行駛;
4、沒有自行車道的,應當靠行車道的右側(距右邊1.5米内)行駛;
5、有自行車道但被占用無法通行的,可借用相鄰的機動車道通行,并在駛過被占用路段後迅速駛回自行車道;
6、自行車不得進入高速公路行駛。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八條規定,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在非機動車道内行駛時,最高時速不得超過十五公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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