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撫養費,是指為調節自然資源的利用和保護環境,适當補償政府的公共社會事業投入的經費,而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的費用。社會撫養費屬于行政性收費,具有補償性和強制性的特點。
《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條規定生育子女的公民,應當依法繳納社會撫養費。
未在規定的期限内足額繳納應當繳納的社會撫養費的,自欠繳之日起,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加收滞納金;仍不繳納的,由作出征收決定的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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