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産生和發展于歐洲資本主義國家。一次世界大戰後,即1919年,德國頒布了《煤炭經濟法》和《鉀鹽經濟法》,确立了國家有權對社會經濟生活進行幹預的原則,德國的經濟法也影響其他國家經濟法的發展,許多國家在不同時期都開始使用經濟法來确立有利于自己的經濟關系的重要法律形式,這樣經濟法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就形成了。
2、中國經濟法的發展。2005年10月召開的中國共産黨十六屆五中全會,此次會議審議通過的“十一五規劃建議”,充分體現了黨中央确立的科學發展觀、建設和諧社會的新的施政綱領,将經濟建設的重點從“增長”過渡到“穩定”,從重商主義轉向富民主義,更加關注經濟協調發展和社會公平。政府依法對市場活動主體進行組織和引導,對市場整體進行宏觀調控,并逐步建立以權利公平、機會公平、規則公平、分配公平為主要内容的社會公平保障體系。因此而形成的這類經濟關系正是我國經濟法的調整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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