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遊法》第六十一條規定:旅行社應當提示參加團隊旅遊的旅遊者按照規定投保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這與以往的《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中注明的“可以提示”有本質分别。“應當提示”是一種強制性規範,是旅行社必須履行的義務,如果旅行社沒有提示旅遊者,而旅遊者在行程中遭受意外傷害,就将承擔民事責任。
對于旅行社是否已經盡到了對遊客提示投保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的義務,應當由旅行社進行舉證。同時,旅行社在進行提示的同時,也應該要求參團者簽署确認提示的通知,以防範日後發生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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