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購買汽車稅法上可一次性計入費用,會計符合固定資産定義,還是應該計入固定資産科目,分期計提折舊。
财稅[2018]54号财政部稅務總局關于設備、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
一、企業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進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單位價值超過500萬元的,仍按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财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固定資産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财稅〔2014〕75号)、《财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完善固定資産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财稅〔2015〕106号)等相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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