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補償是指房屋征收部門自身或者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依照我國集體土地和國有土地房屋拆遷補償标準的規定,在征收國家集體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時,對被征收房屋進行立項評審,給予所有權人安置和遷移損失補償。
産權置換分為兩種形式:
1、異地安置。異地安置是指由于開發商項目不涉及住宅或由于該地塊容積率原因,不能進行回遷安置,隻能選擇在其他地塊上新建安置房,再通過産權的增減盡量以等價價值做到産權置換。
2、回遷安置。回遷安置是指開發商拆遷重建項目能夠完成回遷安置,通過産權置換比例完成回遷安置。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币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産權調換。
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産權調換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于産權調換的房屋,并與被征收人計算、結清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用于産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因舊城區改建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産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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