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農田保護法》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改變或者占用。國家能源、交通、水利、軍事設施等重點建設項目選址确實無法避開基本農田保護區需要占用基本農田,涉及農用地轉用或者征收土地的必須經國務院批準。經國務院批準占用基本農田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務院的批準文件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補充劃入數量和質量相當的基本農田。沒有條件開墾或者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耕地開墾費專款用于開墾新的耕地。占用基本農田的單位應當按照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要求将所占用基本農田耕作層的土壤用于新開墾耕地、劣質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禁止任何人和單位占用基本農田建造窯房墳及挖沙、采石、采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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