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勞動法》第九十四條,用人單位非法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根據《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第六條,用人單位使用童工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5000元罰款的标準給予處罰;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業場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規定的罰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5000元罰款的标準,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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