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意破壞國家鄉村公路,其行為觸犯了《刑法》第117條、119條1款之規定,涉嫌破壞交通設施罪,依法應承擔刑事責任,破壞交通設施罪,是指故意破壞軌道、橋梁、隧道、公路、機場、航道、燈塔、标志或者進行其他破壞活動,足以使火車、汽車、電車、船隻、航空器發生傾覆、毀壞危險,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這是一種以交通設備為特定破壞對象的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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