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财産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财産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在實踐中,法院審理離婚财産分割一般遵循以下幾個原則:
1、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
2、有利生産,方便生活原則;
3、權利不得濫用原則。
另外,夫妻一方所有的财産,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毀損、滅失的,另一方不需要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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