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教師工資的處理分兩種情況:
1、如果是由于地方财政比較困難,無錢可發造成的拖欠,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在财力有限的情況下,處理好經濟與教育的關系,保證教育優先發展戰略地位的落實。
2、如果是由于有關人員違反國家财政制度、财務制度,挪用國家用于教育的經費造成的教師工資拖欠,可以向上級機關投訴舉報,由上級機關責令限期歸還被挪用的經費,并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0條: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第38條: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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