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疫情防控期間,市民不要聚衆聚集,既是道德義務,也是法律義務。對于聚衆集會等行為,屬于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态情況下依法發布的決定、命令,民警有權執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48條規定,突發事件發生後,履行統一領導職責或者組織處置突發事件的人民政府應當針對其性質、特點和危害程度,立即組織有關部門,調動應急救援隊伍和社會力量,依照本章的規定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采取應急處置措施。
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法規定,不服從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發布的決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