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駛證發生降級情形的,駕駛員應當去車管所換領相應的準駕車型駕照。2016年1月29日頒布的公安部令第139号規定,被降級的駕駛人應當接到通知後30日内辦理注銷降級換證手續,逾期未辦理者,其最高準駕車型駕駛資格将被公告作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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