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的主體是行使代位權的人,債務人的各個債權人在符合法定的條件下都有權行使代位權,但是如果其中一個債權人已經就某項債權行使了代位權,并且債務人對第三人的債權已被行使完畢,則其他債權人就不能就該項權利再對債務人的債務人行使代位權。
【法律依據】
根據《民法總則》第八十四條,債是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定,在當事人之間産生的特定的權利和義務關系。享有權利的人是債權人,負有義務的人是債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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