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需要的條件依據《婚姻登記工作暫行規範》第五十五條:受理離婚登記申請的條件是:
(一)婚姻登記處具有管轄權;
(二)要求離婚的夫妻雙方共同到婚姻登記處提出申請;
(三)雙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四)當事人持有離婚協議書,協議書中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财産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緻的意見;
(五)當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中國駐外使(領)館頒發的結婚證;
(六)當事人各提交2張2寸單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七)當事人持有本規範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五條規定的有效身份證件。
離婚需要的手續有:
1、協議離婚:夫妻雙方攜帶本人身份證、結婚證、離婚協議等,雙方本人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手續;
2、、訴訟離婚:婚姻一方當事人準備起訴狀、設身份證件、結婚證、相關感情破裂的資料到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滿足離婚條件的,法院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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