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進入執行程序,隻要保全期限屆滿,仍然需要續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二審人民法院裁定對第一審人民法院采取的保全措施予以續保或者采取新的保全措施的,可以自行實施,也可以委托第一審人民法院實施。
再審人民法院裁定對原保全措施予以續保或者采取新的保全措施的,可以自行實施,也可以委托原審人民法院或者執行法院實施。
第一百六十八條
保全裁定未經人民法院依法撤銷或者解除,進入執行程序後,自動轉為執行中的查封、扣押、凍結措施,期限連續計算,執行法院無需重新制作裁定書,但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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