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婚姻法》對夫妻财産制采取的是法定财産制與約定财産制相結合的制度,并明确規定,在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确時,才适用法定财産制。
《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财産以及婚前财産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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