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調查訊問。對于涉及嚴重職務違法的人員,可以個人陳述,也可用訊問的方式,要求其供述違法行為。在調查過程中,監察人員也可以通過詢問、查詢、調取的方式調查。
2、留置。案件重大複雜,被調查人有可能發生逃跑、自殺、串供等情況或者其他規定情形,就可能被采取留置措施。留置的最長期限是三個月,并且可以延長一次。
3、如果是在其他犯罪中發現有重大職務違法嫌疑的,也是以檢察機關為主調查。
4、立案,通知家屬和公布社會。通過調查發現嚴重違法行為涉及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監察機關将啟動立案程序。立案後會及時通知家屬,并且通過網站發布等形式向社會公布。
5、監察機關的處理。立案之後,并不一定移送起訴,監察機關将根據嚴重違法的程度,作出行政處分、問責等處理決定,情節特别輕的也可以批評教育或者誡勉談話。構成犯罪的嚴重職務違法行為,會進入刑事訴訟程序,通過檢察院追究刑事責任。
6、複審和複核。對于監察機關作出的決定,嚴重職務違法行為人可以要求複審,複審的時效是受到決定一個月之内,監察機關在一個月内作出複審決定;對複審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監察機關申請複核,複核決定會在二個月之内作出。原決定确實有錯誤的,可以糾正。
7、值得注意的是,複審、複核期間,原來的決定還是要執行的。
8、檢察院審查。案件到檢察院階段,已經進入刑事訴訟程序,檢察機關通過審查,根據證據的情況,可以做出起訴、補充調查和不起訴的決定。需要起訴的出庭公訴;證據不足的補充證據;不夠罪的作不起訴決定。
9、法院審判。案件事實清楚,符合起訴條件的,檢察院會在規定的時間内,作出起訴決定。法院根據事實和證據,做出有罪或者無罪判決。法院判決後,可以按照審判程序進行上訴或者申訴。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