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非法放貸指一些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工作人員利用辦理存儲業務,發放貸款的便利,收受儲戶存款,開出存單,資金卻不入帳,挪作個人用于進行經營活動,或者以銀行名義為單位之間非法拆借巨額資金做擔保,或者高息吸存後私自放貸。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辦理非法放貸刑事案件若幹問題的意見》,自2019年10月2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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