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取撫養權的有利條件:
1、證明自己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有利于已方争取離婚子女撫養權的歸屬和離婚子女撫養費;
2、證明子女随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若子女長時間随一方生活或長期接受已方父母照顧的,對争取離婚子女撫養權的歸屬和離婚子女撫養費十分有利;
3、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有利于已方争取離婚子女撫養權的歸屬和離婚子女撫養費;
4、另一方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有利于已方争取離婚子女撫養權的歸屬和離婚子女撫養費。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後,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後,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争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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