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遺棄人的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條規定“對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這裡所指的情節惡劣,是指因施行遺棄行為的人,緻被害人無房屋居住而流落街頭、生活無着、被迫乞讨,遺棄的動機卑鄙,手段十分惡劣,導緻被遺棄人病、殘、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後果。
對遺棄人的行為,被害人應勇敢的拿起法律武器,在有關組織、單位的勸阻、調解無效的情況下,應求助司法機關依法予以刑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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