尋釁滋事到現場沒動手是否構成犯罪,一般情況下認為隻要是在場參與的,都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行為人為尋求刺激、發洩情緒、逞強耍橫等,無事生非,實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的行為的,應當認定為“尋釁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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