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醫鑒定是司法程序中有關技術工作的一項重要内容。
公安機關法醫鑒定的程序如下:
1、法醫鑒定主要受理公安局、檢察院、法院委托的鑒定。縣公安機關辦理的案件,需要作人身傷害法醫學鑒定的,須委托縣公安機關的法醫進行初次鑒定,不得越權鑒定;
2、委托鑒定由辦案單位進行,不授理以個人名義委托的法醫學鑒定;
3、委托法醫鑒定前,公安機關辦案單位應當準備充分的鑒定材料交由法醫對鑒定材料進行審查。
法律依據:
按照《刑事訴訟法》第28條規定,當事人可以對被委托的鑒定機構成員提出四避申請。傷者不在本地治療,可要求辦案單位變更委托鑒定機構,但不得自行要求到某個鑒定機構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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