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公司開除用人單位仍應該給付員工工資。根據法律規定,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的規定,以各種形式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報酬。勞動關系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因為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用人單位可以在結算工資時予以扣除。
【法律依據】: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的規定,以各種形式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報酬。
第九條勞動關系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第十六條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标準,則按最低工資标準支付。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