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則:
1、農業保險實行政府引導、市場運作、自主自願和協同推進的原則;
2、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适合本地區實際的農業保險經營模式;
3、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行政權力、職務或者職業便利以及其他方式強迫、限制農民或者農業生産經營組織參加農業保險;
4、農民或者農業生産經營組織投保的農業保險标的屬于财政給予保險費補貼範圍的,由财政部門按照規定給予保險費補貼,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财政部門商國務院農業、林業主管部門和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制定,國家鼓勵地方人民政府采取由地方财政給予保險費補貼等措施,支持發展農業保險;
5、保險機構經營農業保險業務依法享受稅收優惠等。
農業保險是指專為農業生産者在從事種植業和養殖業生産過程中,對遭受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經濟損失提供保障的一種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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