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我國刑法“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及相關司法解釋,以非法占有文物為目的,盜掘具有曆史價值的古墓葬,其行為已構成盜掘古墓葬罪,依法應予懲處;
2、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條 盜掘具有曆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較輕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财産:(一)盜掘确定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和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二)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集團的首要分子;(三)多次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四)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并盜竊珍貴文物或者造成珍貴文物嚴重破壞的。盜掘國家保護的具有科學價值的古人類化石和古脊椎動物化石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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