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出售發票罪,是指違反發票管理規定,非法出售各種不能用于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發票的行為。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标準的規定(二)》,非法出售普通發票一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在40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根據《刑法》第二百零九條,僞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僞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量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量特别巨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财産。僞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僞造、擅自制造的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發票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非法出售第三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發票的,依照第二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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