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女方懷孕期間想要離婚的,《婚姻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内或申止妊娠後六個月内,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人民法院認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主要包括以下凡種:
(一)女方懷孕系婚後與他人通奸所緻;
(二)女方小産後,身體健康已恢複;
(三)男方受虐待,不堪忍受的;
(四)一方對他方有危害生命、人身安全等情形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女方因通奸懷孕男方能否提出離婚的批複》中指出,女方婚後與他人通奸懷孕,且此事實為女方所不争執或經查屬實,男方提出離婚,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